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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在规划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要求,并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应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以保障实施。
在建筑物建设方面,明确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预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等信息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地下通信管道、通信机房、屋面信息基础设施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方面,明确新建、改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公共资源开放方面,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公共设施向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站免费开放,并为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便利。
在共建共享方面,明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改扩建铁塔、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铁塔、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在迁改及赔补方面,明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对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者损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