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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不慎轧死儿子,保险该赔吗?律师解读

时间:2021-10-18 18:38:44    来源:

父亲驾车不慎轧死儿子,保险该赔吗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管用,法院判决赔付111万元,律师解读缘由

近日,上海的吴先生驾驶机动车轧死2岁儿子,被保险公司拒赔后起诉,最终获赔百万余元。该案一经判决后,立即登上了微博热搜。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新闻报道发现,此案并非孤例。虽然保险公司有明确“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及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多起施害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案例中,均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告诉记者,虽然这一判决有效保障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前置的刑事侦查必须缜密且审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父亲驾车轧死2岁儿子,理赔不满意后起诉保险公司

据介绍,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他因疏于观察,不曾注意到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儿子。孩子后来紧急送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随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事发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面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保险公司称加害人与受益人身份竞合不赔,法院判赔111万

对于吴家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又是赔偿请求权人,也即保险的受益人,其身份竞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认为,在吴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而小吴妈妈辩称,对于丈夫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而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提示,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此一案:

父亲开车意外撞死2岁女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询发现,类似这样的案例此前已有多起。其中,2015年4月16日,重庆市云阳县的何先生开辆越野车,行驶至该县桂花路时临时停车,因没看到2岁大女儿站在车前就起步,致女儿被车辆碾压。何先生赶紧将女儿抱往医院急救,因医治无效死亡。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认定,何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何家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何先生与死者系父女关系,何先生虽是致害方,但与死者存在抚养和监护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只赔偿50%。而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及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死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范畴。而交强险系强制性责任保险,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并非驾驶人故意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律师说法

前置刑事侦查最重要,赔付与否不应受家庭成员关系左右

扬子晚报记者梳理发现,该案发布后引发广泛关注,网友的观点也不相同。持赞成观点的网友认为,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予赔偿,这一条款要遵从警方的调查结果,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不应该受到家庭成员关系影响。而持反对观点的网友则认为,这种家庭成员身份,肇事者与受益者重叠,很容易被人利用,借此案例恶意骗保。

对此,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设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其出发点之一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借此进行恶意骗保,事实上也免不了这种嫌疑。为此,他提出,该种案例中,刑事侦查的前置很重要,在事故发生后,警方及司法部门及时介入,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定性,可为后面的司法判定提供证据。

“刑事侦查的及时前置,可有效防止恶意效仿式的骗保,此前也不乏被发现并处理的案例。”饶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饶律师称,本案中吴先生既是肇事者,也是被害人父亲,两者身份虽竞合,但前期警方及司法介入,已给案件定性,不能因其是肇事者就否决其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吴先生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之刑责。因受害人涉及其亲人,可获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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